服务介绍: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,在加上一定比例,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。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,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,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。
案件类型:
根据企业实际情况,由资深顾问出具专业规划方案。
企业基础材料
财政材料
知识产权证书
研发管理资料
税收大幅减免,
企业资质全面提升
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,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
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
A:(1)内地依法注册的企业;
(2)使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(一下简称企业);
(3)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;
(4)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;
(5)自主、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;
A:企业所得税法规定,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,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,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 摊销,也就是说,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,分两种方式加计扣除,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一样的,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究费用的175%,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。